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老小学院内。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家属朱**前往蒙城县**镇**村**庄李某飞家讨要装修款,因协商未果双方发生互殴,期间王某某将陈某摔倒在地,致其胸背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陈某7万元,陈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陈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学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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