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多次赴省、赴京上告王某乙在任职**乡刘关庙村支部书记期间违反纪律问题,2019年1月22日中共商丘市睢阳区纪委对王某乙违反纪律问题做出处分决定。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再次赴京上访并向王某乙索要2万元人民币,否则就一直告,王某乙因害怕受到更严重的处分,于2019年7月24日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甲和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抓获情况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苏铭
董红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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