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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村,个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个体。于2019年9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为王某乙运输废钢过程中,因超载被执法人员将车辆及货物查扣至迁安市太平庄治超站。2019年8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过磅单,分两次将查扣在治超站内的52.62吨废钢变卖,2019年8月20日,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乙被诈骗废钢总价格为人民币133304元。被告人王某甲获赃款108500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债务。现赃款已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王某甲提交治超站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称重和卸载单、过磅单、迁安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付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丙、武某某、陶某某、陈某某、王某丁、赵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卑某某、廉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太平庄卸载站王某乙被诈骗废钢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遵化市**乡**村;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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