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镇**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初,经王某丙(另案处理)提议,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等四人商量,由王某丙的儿子被告人王某乙代表王某丙,并由王某乙以6万元所谓“竞标费”从**村**组获得**镇**村**大道两侧居民占用土地非法收费权。在所谓“竞标”成功后,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先进行土地测量划线做标记,之后向**镇**大道两侧村民打招呼,以**镇**大道两侧村民屋后开荒占用**村**组土地为由,按王某丙等人自定的所谓收费标准要收钱,遇到不愿交钱的居民使用威胁砌围墙、毁坏村民菜地、挖沟等手段,强行向**镇**大道两侧村民索要财物,被害人方某某等11户村民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向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交钱,共计6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强拿硬要11户村民的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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