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栋**单元**室。2007年5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山区**村**栋**室。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陈某某(绰号“大头”,另案处理)先后多次驾车由铜陵市窜至我县**镇**小区、**小区等地,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室盗窃居民家中黄金、现金等财物,被盗财物总价值45971.2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驾驶皖******哈弗牌轿车由铜陵市区窜至我县**镇街道**小区,陈某某负责在室外望风,王某甲采取技术开锁的作案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时某某家中,窃得卧室抽屉内一个黄金项链18克、一个黄金吊坠3.76克、一枚黄金手镯6.16克以及300枚壹元硬币。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为10258.56元,被盗财物价值共10558.56元。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驾驶皖******哈弗牌轿车至我县**镇街道**小区,陈某某负责在室外望风,王某甲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高某某家中,窃得卧室衣橱抽屉内一个黄金项链10克、一个黄金手镯18克、15包硬中华牌香烟、9包细支冬虫夏草牌香烟、10包细支扁盒中华牌香烟、4包细支荷花牌香烟、8包软盒中华牌香烟。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为13167元。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驾驶皖******哈弗牌轿车至我县**镇**小区,陈某某负责在室外望风,王某甲采取技术开锁的作案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方某某家中,窃得室内衣橱鞋盒里的一个黄金锁3.16克、一个黄金手镯20.8克、一个黄金项链18.2克、一个黄金戒指4.63克。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16768.72元。
4.201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驾驶皖******哈弗牌轿车至我县**镇**小区,王某乙负责在室外望风,王某甲采取技术开锁的作案手段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章某某家中,在卧室床头靠背及床下抽屉等处窃得第三套五元面额人民币200张、新版第五套五元面额人民币100张,银元两枚、五角的纸制人民币100张、铜制仿制袁大头一枚、现金人民币600元左右、一条金颈链3克、一对金耳环3.5克。银元和200张第三套五元面额人民币销售后得款2000元。涉案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477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繁昌县**镇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3日,王某甲家人退赃40000元,已全部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锁工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车轨迹截图等书证;
3.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时某某、章某某、方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盗窃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甲、王某乙手机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乙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至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学楠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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