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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王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47********,汉族,文盲,无业,住邓州市**镇**村北兆**号。因犯诈骗罪,2006年12月2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诈骗犯罪,2019年8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邓州市**镇**村北**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拐卖妇女、诈骗犯罪,2019年8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父子先后以越南女子“郑氏桥某某”、“阮氏翠某某”、“陶某某”、“梅某某”为诱饵,对大龄未婚男子家庭进行指婚骗财,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应7万元、赵某甲6万元、杨某某8万元、滕某某14万元、赵某乙8万元、朱某某12万元。2019年8月21日,在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出租屋内,王某乙、王某甲被抓获。案发后退赔张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截图、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郑氏桥某某、阮氏翠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诈骗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且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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