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山西省长子县**乡**村**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暂住晋城市城区**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暂住晋城市城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6********,汉族,大学本科,晋城**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巷**号,现住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现暂住晋城市城区**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街**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院,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街**村**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城区**KTV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组,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翟某某、郭某甲、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魏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0时许,被害人杨某乙、马某某、司某某、牛某某、王某丙和姚某某、贾某某在晋城市城区**KTV一包间玩耍时,将包间内一个碟子打碎。后贾某某和被害人王某丙与正在**KTV工作的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时发生矛盾。被害人马某某见状后,上前踹了王某甲一脚,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他正在新钱柜工作的被告人范某甲、周某某、郭某甲、王某乙、范某乙、李某某、翟某某、郭某乙、杨某甲、陈某某、魏某某、孟某某见状后,便帮助王某甲对马某某等人的身体进行拳打脚踢。杨某乙、牛某某、王某丙、司某某见状后,也帮助马某某与王某甲等人互相殴打,双方均朝对方的身体、头部等处进行拳打脚踢,致多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头部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不伴神经系*症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二级;杨某乙的左侧第12肋骨骨折为轻微伤。被害人马某某的胸部损伤致右侧第8、9、10肋骨和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王某丙的面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牛某某的面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司某某的头部和左胸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乙、马某某公诉申请书、被告人王某甲等13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案情况说明(均电话传唤到案);
2.证人牛某某等6 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等3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等13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翟某某、郭某甲、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因被害人杨某乙、马某某等人在KTV喝酒打碎小吃碟与王某甲等人在协商赔偿事宜发生矛盾,马某某踹了王某甲一脚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他被告人范某甲、翟某某、郭某甲、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魏某某便帮助王某甲对马某某以及杨某乙、牛某某、王某丙、司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并把马某某等人打伤,造成被害人杨某乙、马某某等二人头部、胸部轻伤,王某丙、牛某某、司某某等三人面部、头部、胸部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翟某某、郭某甲、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郭某甲、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乙等六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魏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翟某某、郭某甲、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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