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住汾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晋L****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汾西县**镇**村出发,经僧念镇沿桃临路行驶至霍州市呈祥加油站时,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9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文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汾西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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