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道**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时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粤L18****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地下通道出口处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王某甲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案卷共2册、涉案光碟2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4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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