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6********,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6白色小型汽车,由兴城巨无霸饭店行驶至兴城市水木馨居小区西门前。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锦中心医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松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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