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闻检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闻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5东南牌小型轿车从河底镇坡里村往裴社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坡里村村口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到马路右侧的井房,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王某甲提取血液样本,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酒精含量为14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帼萃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侯审,现住**乡**村**组**号,由裴社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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