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吟,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6********,汉族,群众,文盲,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吟伙同陈某甲、王某丙梭(均另案处理)在澄海区凤翔街道洲畔咸塭村堤旁王某甲吟自家果园里,提供赌具扑克牌、桌子,招引周边群众到场参与“杀公猪”、“上游数支”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至案发时,该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由被告人王某甲吟与陈某甲、王某丙梭三人平分。
2018年12月27日16时某某,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盘某某、邓某某玲、陈某乙芸、平兰花、王某丁(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00元,收缴赌具扑克牌2副,绿色塑料椅子3张,木质圆桌子1张、方桌1张。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吟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坝头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吟的供述;
2、证人平兰花、王某丁、盘某某、邓某某玲、陈某乙芸的证言;
4、到案经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收缴物品清单;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吟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丙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吟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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