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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延安**村**栋**单元**室。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6月9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19年3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其父王某丙等人因聚众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于1997年6月9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刑罚,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胡某某、邵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已支付18600元),其中赔偿王某丁经济损失7.7万元。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怀远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30日按照法定执行程序,将王某丙位于怀远县龙亢镇龙亢村的房屋(建筑面积286.38平方米),以评估价人民币95850.69元抵付赔偿款。执行完毕后,因王某丙申诉,怀远县人民法院按照上一级法院指令经再审,于1998年8月26日以(1998)怀刑字再审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决书所判刑罚,改判王某丙赔偿王某丁人民币59184.88元,王某丁返还王某丙人民币17815.12元,维持原判决书其它民事赔偿判项。后王某丙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申。后因王某丙死亡,怀远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裁定终止审理。因王某丙妻子申诉,怀远县人民法院按照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经再审,于2002年10月16日以(2001)怀刑再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内容同(1998)怀刑字再审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各当事人均未上诉。2017年3月10日,王某甲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丁应返还王某丙的人民币17815.12元,该院已执行王某丁人民币20000元,并救助王某甲人民币19700元。后王某甲以其父亲王某丙被判处刑罚没有充分证据为由,先后向怀远县人民法院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均驳回王某甲的申诉。

被告人王某甲为迫使法院对其父亲王某丙作出无罪判决,达到要回已被法院依法执行的上述房屋的不法诉求,于2018年2月7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递信访材料,于2019年3月4日、3月6日、3月7日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法上访。因其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两次行政拘留。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进京上访31次。其间,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承办其申诉案件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某某进行威胁。

被告人王某甲在非法上访期间,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北京劝返,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支出。

2019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10号院1号楼6门501号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访登记记录、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截屏、怀远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让法院对其父亲王某丙作出无罪判决,要回已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房屋的不法诉求得到满足,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就相同不法诉求采取多次越级进京上访,威胁依法履职的法官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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