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潞州区**路**(户籍所在地沁县**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原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成某某、某某某三人因琐事发生过节,次日下午16时至24时左右,王某甲和王某乙(未到案)在某某时代小区**号某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对某某某和成某某进行殴打、侮辱和恐吓,期间,不准成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并向二人分别索要2000元,共计4000元。
2019年12月16日,王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某某某、成某某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材料、微信聊天、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等书证;被害人成某某、某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恐吓、侮辱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亓长惠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散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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