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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无职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7日14时许,在镇赉县**超市地下停车场内,张某甲与耿某某因张某甲对象的事发生口角,后耿某某找来王某甲、孙某某、郭某某,耿某某用拖布王某甲用塑料管和脚踢、孙某某、郭某某用拳脚殴打张某甲。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4时许,在镇赉县**歌厅,与田某某因车牌号问题发生口角,王某甲伙同张某乙殴打田某某。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0时40分许,在镇赉县**酒吧门前,见其前女友和宋某某在一起,遂殴打宋某某,宋某某的朋友王某乙前理论,王某甲用木棒殴打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白色PVC管一根;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情况说明、扣押手续;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曲某某、方某某、邵某某、万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徐某某、王某丁、景某某、耿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宋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白色PVC管一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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