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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文盲,家住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无故不到案于2018年6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多次传讯无故不到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义乌市*街道**村、**街道**村**号经营**饰品厂,并雇佣被害人王某乙。后因经营不善,被告人王某甲拖欠被害人王某乙工资人民币27500元,并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支付。2017年9月11日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被告人王某甲仍未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11时许于武义县**镇**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现已结清全部拖欠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收条,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书,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害人王某乙未发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赢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义县**镇**村,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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