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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泉州市鲤城区**街道**社区**巷**号,住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17日、3月5日至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之子王某乙,在本区**街道**路**号巷**号住处的后门处,因将水排至路面而与邻居即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吵。尔后,王某乙向被害人林某某所站位置泼水,导致和其父母与林发生冲突。其间,被告人王某甲用手肘撞击被害人林某某的左侧肋部,导致林左侧第3-9肋骨各一处骨折,经鉴定,该损伤系轻伤一级。案发当晚,被害人林某某的丈夫董某某报警,后到被告人王某甲家中与王理论并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甲即报警。当晚,公安人员到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述住处将王带至北峰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经工作,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辨认笔录: 被害人林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甲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正扬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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