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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22分,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5国道1270km+200m(**山庄附近)处时,与对向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的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和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王某甲去医院进行治疗,王某乙报警,民警接警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在岳西县中医院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1.5mg/100ml,后民警在岳西县中医院提取王某甲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mg/1OOml ,为醉酒状态。2019年10月31日,经岳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王某乙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获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岳西县看守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王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储某甲、王某丙、储某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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