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乡**村**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从农村收购的花生筛选包装后,作为花生种子分别以每斤6.4、6.7元的价格向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哈日道卜嘎查、新佳木苏木好力宝嘎查村民销售上述无任何标识的花生种子5250斤、10000斤,共计15250斤,涉案金额100,600.00元。购买其销售花生种子的村民在耕种后出现发芽率低或种子腐烂在地里的情况,造成4000余亩耕地遭受损失。经山东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告人王某甲销售的花生种子的发芽率为43%,属于不合格种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09,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吉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5份、案件移送函、证明、补偿协议、投案自首的说明、个人信息;

2.被害人王某乙等人陈述材料;

3.证人肖某某陈述材料;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该检测样本发芽率为43%;

6.(1)辨认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光碟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从农村收购花生后经过自己加工向他人销售无任何标识的花生种子,销售额达100,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受害人损失量刑情节,同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乡**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