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2008年2月23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芜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500生产线厂区内,盗走该厂堆放石子的仓库内的废铁块,在骑车离开时被厂内保安齐某某发现并抓获,经现场称重,该次王某甲共盗取废铁块190.45千克。被告人王某甲曾先后十几次进入芜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废铁块,在2018至2019年期间,分六次向查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盗窃来的废铁块715公斤。经估价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肆元整(¥1764.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废旧金属回收业信息登记簿、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对被盗窍的废钢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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