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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行贿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籍贯:吉林省伊通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203231969********,长春市双阳区**科员,家庭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行贿罪,长春市绿园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30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绿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平市**区**工作期间,找到时任长春市双阳区**副区长王某乙,请求王某乙将其调入长春市工作。后经王某乙安排,于2013年6月调入长春市双阳区**工作。为感谢王某乙帮助其调动工作一事,于2015年3月,在王某乙儿子王某丙(另案处理)购买轿车过程中,帮助王某丙支付购车定金6.5万元人民币;于2016年7月,在长春市**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6.6万元人民币为王某乙儿媳杜某甲购置奥迪汽车一辆;于2017年9月,在红星美凯龙**家居花费9.58万元人民币购置铝包木窗户两套送给王某乙及王某乙儿子王某丙。

综上,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42.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付款证明、车辆注册登记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代付款证明、收据、定/销货单、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文某甲、卜某甲、杜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2.6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尧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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