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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治市潞州区**镇**街**号**,农民。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本区**镇**村家中多次向他人零包贩卖毒品。

1、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包。

2、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毒品5次,共计5包。

3、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的价格向郭某甲贩卖毒品 1包。

4、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卢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包。

5、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包。

6、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包。

7、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毒品4次,共计4包。

8、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贩卖毒品1包。

9、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镇**村以100元1包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毒品2次,共计2包。

2019年7月30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在王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3小包。经鉴定及称重,查获的毒品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3小包毒品共计6.2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毒品称重照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文娜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散页证据材料13页。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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