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是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卞路口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4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冯某某(二人已判刑)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钢锯、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镇**村西南地1号机井,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庞某某(已不起诉)。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12500元。
2.2006年4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三人已判刑)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钢锯、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伊某某家门口,采取撬盖挖芯等手段,将伊某某临时放置在门口的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已判刑)。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11000元。
3.200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钢锯、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电灌站,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站一台正在使用中的315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15KVA型变压器价值为26000元。
4.2006年5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高埝地,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5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和25KW型启动柜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KVA型变压器和25KW型启动柜价值为6300元。
5.2006年6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黄河大桥桥头**镀锌厂,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厂一台正在使用中的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5000元。
6.2006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北窑顶地,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5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12000元。
7.200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淹坡机井,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8500元。
8.2006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乡**村***石料厂,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厂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由冯某某销赃。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10000元。
9.200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李某甲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羊麻窝地,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5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9300元。
10.200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冯某某携带手钳、扳手、钢锯、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镇**村**造纸厂,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厂的两台变压器(其中一台80KVA型正在使用中,一台80KVA备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庞某某。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80KVA变压器价值为25000元。
11.2007年1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刑)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圆疙瘩地,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125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赵某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5KVA型变压器价值为16000元。
12.200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李某丙(已判刑)、冯某某携带手钳、扳手、钢锯、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镇**村**电灌站,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站正在使用中的一台315KVA型变压器和两台140KVA型启动柜铜芯盗挖,并将机房用70米(120平方型)电缆线盗割,所盗铜芯和电缆低价卖给庞某某。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15KVA型变压器、两台140KVA型启动柜和70米电缆价值为36500元。
13.2007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李某丙携带手钳、扳手、钢锯、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镇***村一号机井,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3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庞某某。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3600元。
14.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李某丙携带手钳、扳手、钢锯、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乡**村变电站,将该站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从台上推下,盗挖铜芯时被人发现,遂逃跑。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8700元。
15.2007年3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李某丙携带手钳、扳手、钢锯、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镇***村**电灌站,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并将机房用50米电缆线盗割,所盗铜芯和电缆低价卖给庞某某。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和50米电缆价值为10300元。
16.2007年5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张某某、赵某甲(已判刑)携带钢筋剪、手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运城市**区**镇**村三十亩零六地,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5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由王某甲销赃。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5600元。
17.200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张某乙(已判刑)、李某丙携带手钳、扳手、钢锯、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乡**村****铝矿(也称***铝矿),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矿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庞某某。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12000元。
18.2007年6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携带手钳、钢锯、改锥、撬杠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平陆县**镇***村红陡坡,采取断电撬盖挖芯等手段,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所盗铜芯低价卖给庞某某。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13000元。
19.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任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携带钢筋剪、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驾驶工具车至平陆县***镇**村**组,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中的80KVA型变压器从台上推下,准备台上车拉走时,被人发现,四人将作案工具和所驾工具车遗弃在现场逃跑。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0KVA型变压器价值为96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实施盗窃19宗,被盗财物总价值为24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秦某某、张某某、任某某、陈某某、赵某甲、王某丙、李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丁、伊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戊的陈述和报案材料;5.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证言;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部官乡计都村变电站、圣人涧镇南村村南庄组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山西省平陆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散页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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