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20年4月13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五个月拘役,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窜至开发区南马大道,在南马大道三〇二医院附近以三岔路口处发现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王某采用搭接线的方式将车子发动后骑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居住在普定高家庄的丁某。
2.2020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开发区车城菜市场小熊豆制门口,看见被害人易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强行将电动车插钥匙处扭开后将该辆三轮电动车开走。被盗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020元。被盗三轮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西秀区轿子山镇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杜某的陈述;3,被害人易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丁某、杜某、王某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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