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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汉族,199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纳雍县**街道******小区****单元**20206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男,24岁,汉族,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文盲,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20岁,汉族,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董某、卢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董某、卢某三人驾驶贵GQC932的别克车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家喻五洲香颂里6区和7区之间路口时,发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老年代步车。一个小时后三人返回此处,将该电瓶车的五个电瓶盗走,并由王某拿去变卖,所得赃款分赃后全部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650元。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的陈述;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董某、卢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董某、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董某、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案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董某、卢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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