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39)。

2016年4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惠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在惠水县彩铭御都酒店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在入住的惠水县涟江中路某某大酒店302房间,因感情问题与女朋友杨某甲(户籍**)发生争执,在吵架过程中被害人杨某甲带进酒店房间的水果刀将对方右大腿、右臀及右腰部刺伤后逃离现场。经贵州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班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10时许,打电话给其在濛江派出所上班的表叔杨某乙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女朋友杨某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20]1427号DNA鉴定书、(惠)公(司)鉴(临)字[2020]5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班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