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38号
被告人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班某甲在罗甸县**镇**村亲戚家吃饭喝酒,20时许,班某甲酒后驾驶(持有C1驾驶证)牌号为贵J****0号小型轿车载着其叔叔罗某某从罗甸县**镇**村方向往罗甸县龙坪镇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罗甸)160公里500米(小地名:林场)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班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后民警将班某甲带至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于2019年12月17日送检。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班某甲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人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班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班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乙和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2019]1060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明知自己饮酒,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子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547****;
保证人联系电话:1859386****。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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