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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甄某某诈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排**号,榆林市**服务中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甄某甲在“快手”APP上认识被害人白雪后,冒充榆林市纪委工作人员王少勇以谈恋爱处对象的名义,多次以各种借口骗取白雪的钱款31000元,该款项由被告人甄某甲用于日常开销挥霍。

2、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甄某甲在“快手APP”上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冒充“王果果”以谈恋爱处对象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钱款8300元,该款项都用于被告人甄某甲日常开销挥霍。

3、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甄某甲在“快手APP”上认识被害人王某丙,冒充“王勇勇”多次以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某丙64000元。

以上被告人甄某甲共计诈骗金额103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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