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邱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遍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大道与双湖路交叉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明
检察官助理 李昕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136********)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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