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2014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5月21日因病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7月20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张某添加被告人甘某的微信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六马狗肉馆门口见面交易。被告人甘某事先将准备好的多放置在离交易地点不远处的铁路旁一铁桩上,在交易地点收取现金后将毒品放置地点的视频发送给张某。张某到视频显示的地点拿到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查出放在一个喜贵烟盒内的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里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51颗。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封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甘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甘某的指认辨认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笔录、张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甘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病在康复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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