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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学礼盗窃案)(公开版)_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田学礼,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湖南省**县********号。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学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田学礼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田学礼在福州开往贵阳的K475次列车1号车厢,趁旅客刘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茶几上的苹果XS智能手机1部盗走,价值人民币243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学礼的供述及亲笔供词,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学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学礼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早春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学礼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份,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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