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村**号,无业。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晋L****X、晋L****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榆林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568KM+500M处变更车道时,与常文艮驾驶的陕K****1“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已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0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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