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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宴南湘饭店饮用2两白酒后,于2020年1月12日17时30分许,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天心区格兰小镇小区出发前往衡阳市,先走芙蓉南路,再从昭山北收费站驶入京港澳高速再转沪昆高速往西行驶,18时50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东往西1072公里+300米处与刘明俊驾驶的鄂******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被湖南省高警局湘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田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羊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田某某量刑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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