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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2********,汉族,初中学历,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院**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因危险驾驶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宽城区宽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台路交汇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田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2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查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理化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并饮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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