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绥德县**镇**村**号,无业。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山西省监狱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押解回榆阳区看守所,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与榆林市行车无忧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陕A*****大众CC小轿车一辆,后出售给他人,所得钱财全部挥霍。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轿车价值为16.67万元。
案发后车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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