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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农民,住该村***号。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林金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田某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州市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借款14.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向田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稿》、《报告财产令》,2017 年4月29日,因田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林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9日提前解除拘留。被告人田某某对该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账户流水明细;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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