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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8********,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彭某乙因邻里纠纷,在龙山县**镇**村**组**号田某某家坪坝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田某某将彭某乙左手打伤,经鉴定,彭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1日,田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彭某乙DR检查报告单、户籍资料、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龙某甲、向某某、龙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2953****

2.案卷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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