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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XX月XX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XXXXXXXXXXXX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超市盗窃什锦寿司、散装鱿鱼、腰果、哈肉联肠、酸奶等食物。

2.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超市盗窃豆棒、咖啡、什锦寿司组合、手撕牛肉等食物。

3.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超市盗窃散装猪肉条、小面包、什锦寿司、饮料、巴旦木等食物。

4.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超市盗窃什锦寿司、饮料、酸奶、巴旦木等食物。

5.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超市盗窃肉松卷寿司、什锦寿司、酸奶、咖啡等食物。

6.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超市盗窃酸奶、鸡蛋、口香糖、寿司、手撕牛肉、藕片、男士袜子等物品。

被告人田某某共实施盗窃六次,涉案赃物合计人民币784元。现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从现场带回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47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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