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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专科文化,保定市**集团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15栋**单元**,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单元**号。田某某因犯抢劫罪,2005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底至5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臧某某(已判刑)、赵冬(在逃)多次盗窃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天威集团保菱公司内的铜线,共计盗窃800余公斤铜线,销赃得款30000余元。

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线价值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臧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等。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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