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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甲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2020年2月1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其妻子董某某因为琐事发生厮打,董某某跑至其儿子田某乙家中。当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来到田某乙家中找董某某,与其儿媳王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用手打了田某甲脸部一下,田某甲遂回自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田某乙家中欲杀死王某甲,被田某甲及村书记王某乙将刀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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