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家住**镇**村由**组**号,农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由某某和其朋友王某某、张某某在泾阳县**路**村路段的“庄园烧烤”吃饭、喝酒,三人共喝了一箱“雪花勇闯天涯”牌啤酒,由某某喝了大约三瓶啤酒,6月20日凌晨2时许,三人从“庄园烧烤”店吃完饭出来,由某某驾驶陕A****白色本田小型轿车送王某某、张某某两人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村路段设卡检查处时,执勤交警例行检查发现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静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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