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申**,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1********,汉族,大学本科,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绿洲**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申**以能把被害人刘**的亲戚黄**安排梁园区东风办事处上班为由,诈骗刘**人民币100000元。
2、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申**以能把被害人刘**的亲戚王**提拔副科级为由,诈骗刘**人民币48000元。
3、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申**以能把被害人刘**的亲戚张*安排到商丘市中医院上班为由,诈骗刘**人民币50000元。
4、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申**以能把被害人刘**的亲戚吕**安排到宁陵县审计局上班为由,诈骗刘**人民币75000元。
5、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申**以能把被害人刘**的亲戚乔**安排到宁陵县审计局上班为由,诈骗刘**人民币50000元;以能为刘**的亲戚乔**重新安排上岗为由,诈骗刘**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吴**的证言;3、被害人刘**的陈述;4、被告人申**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
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申**现取保候审,电话:15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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