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民权县**路东段,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逮捕,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8月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虚构贷款用途,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民权县****银行**支行骗取贷款3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贷款逾期后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个人交易单及银行流水等;2、证人潘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牛某某、潘某甲、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明建
检察官助理:鲁 冲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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