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牌号为福州江7B532二轮电动车(载田鑫月)在龙山县**镇**村**村**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白某某驾车冲出道路外翻下道路外坎,造成田鑫月死亡、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白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非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离婚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蜡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蜡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蜡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水田坝镇水田坝社区7组38号,电话:1385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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