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路***号院*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5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7 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向伏某某(已判刑)发送陈**、张*等人的身份信息,让伏**为其办理陈**、张*二人的假离婚证和假户口本单页,后被告人将该假证撕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白某某与伏8*的微信截图、伏**等人的刑事判决书;2、证人伏**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白某某与伏**的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3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9页;
3.伏**等人刑事判决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1张(白某某与伏**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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