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陕西省米脂县*****,群众,个体。2021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8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阳区镇川镇西环路处时,与路西外停放的陕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58mg/100ml。
经榆林市交警一大队务会研究认定: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朱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涛
检察官助理 周伟霞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