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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在罗甸县龙坪镇金银洞吃饭饮酒,酒后白某某驾驶(持有D驾驶证)自己的贵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从罗甸县龙坪镇城西大道方向往罗甸县龙坪镇新农贸市场方向行驶。15时20分许,当白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龙坪镇大关路与明珠北路路口10米处时与李某甲所驾驶的苏FU039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勘查,并分别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甲检测结果无酒精,白某某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后将白某某带到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214mg/100ml。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2019】986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罗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07****;保证人联系电话:137174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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