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盛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盛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盛某驾驶赣******小轿车行驶至**路口时,与正在骑行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乙受伤入院,并于次日8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乙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至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经认定:盛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