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抢劫罪、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盗窃于2019年1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因赌博于2018年8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楼**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号楼**单元**层**号。因赌博于2015年7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盛某某、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预谋通过“推饼子”的形式设赌局骗取黄某甲、马某某二人钱财后按比例分配。当日22时许30分许刘某某到鞍山市铁西区**宾馆登记入住***房间,并让一绰号叫“吴某某”的男子帮助其在宾馆的麻将机内安装了控制器,并给刘某某一遥控器可以控制骰子,并将涂上特殊药水做好记号的麻将牌放在麻将机内。23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及马某某等人来到**宾馆***房间,盛某某抽红,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和黄某甲及马某某开始“推饼子”,期间刘某某利用遥控器控制骰子,并用特殊眼镜看麻将牌的点数。黄某甲及马某某在输掉自己带来的6200余元后,怀疑麻将牌有问题,便以取钱为由,从其朋友处借来可以看出麻将牌上涂有药水的特殊眼镜,发现***房间的麻将牌上有记号,黄某甲随即报警,此时被骗的6200元已被分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一副,麻将骰子盒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核实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收条复印件、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黄某乙、邰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月
助理检察员: 赵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证据开示清单五份、律师执业证明复印件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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