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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石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同系滑县**镇**村村民,因谢某某用水泥杆挡住去石某某家鸡场的路,石某某心生不忿,遂于2018年秋季某日,将白色毒药洒在谢某某位于**镇垃圾中转站东南角菜地的白菜上,同村李某某用谢某某赠送的白菜喂自己家养的鹅,鹅食用后随即死亡。后因谢某某酒后声称要“收拾”石某某,为吓唬谢某某,石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凌晨,骑电动车再次前往谢某某的菜地内,将白菜抠洞后放入白色毒药。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石某某家中卧室床下及谢某某所种白菜菜叶上提取的白色粉末物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

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概貌照片、被投毒白菜照片共6幅;2.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悔过书,被害人谢某某出具的谅解书;3.证人李某某、谢某甲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理化)字【2019】135号、146号检验报告;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指认现场视频光盘各一张;8.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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